常见问题

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1、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国地税联合登记户一式三份;地税单管户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8、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1、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国地税联合登记户一式三份;地税单管户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1、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国地税联合登记户一式三份;地税单管户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纳税人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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