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海关代码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五)用于退税的银行帐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外贸公司出口退税
(一) 受理企业申报的要求
1、外贸,保税区企业须采用单票对应法(包括出口一票对进货一票、出口一票对进货多票、出口多票对进货一票 )方予受理申报。
2、企业将通过预审的退税单证及数据报退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按企业分类管理的类型,审查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是否完整,资料的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各类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章戳是否齐全。
(二)主要申报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5、出口货物明细表
6、出口货物进货明细表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需提供已收汇核销单,退税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8、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9、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
(三)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中,对于从骗税多发地区、敏感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出口;从广东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四市及其区县购进出口的货物;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出口业务;根据骗税动态,退税局规定的出口业务,要求必须单独申报。且以上退税单证单独申报前必须经过调查部门调查。(对以上情况中无信息的报关单需发函调查,有信息的可暂不发函调查。对有虚假嫌疑的报关单,受理申报部门可提出疑点,经讨论同意后,转调查部门发函)。
(四)申报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