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通知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青国税发[2007]147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局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行业分类调整;
结合总局调整应税所得率行业划分,2008年将不再区分批发和零售,统一合并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其他行业”的划分除单独划分“社会中介机构”外,其他不做明细划分。
关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
根据青国税发[2007]147号文件,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现将我局2008年度确定的分行业最低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
分行业类型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3.00% |
|
制造业 |
5.00%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00% |
|
交通运输业 |
7.00% |
|
建筑业 |
8.00% |
|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10.00% |
|
饮食业 |
11.00% |
|
娱乐业 |
20.00% |
|
其他行业 |
10.00% |
|
其中:1、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
15.00% |
|
2、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事务所 |
18.00% |
